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大龙开发区特制定《大龙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大龙开发区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大龙开发区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大龙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龙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dalong.gov.cn/)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龙开发区各部门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开发区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开发区各部门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大龙开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受理机构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大龙开发区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大龙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大龙开发区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大龙开发区及各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大龙开发区及其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大龙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龙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信息处理费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大龙开发区及各部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龙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开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为民服务中心8楼
邮编:554001
电话:0856—332365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