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最低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精神,我市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调整工作,调整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铜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2020年公布的《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铜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铜府办函〔2020〕90号)同时废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