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玉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联系方式: 0856-332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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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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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君 |
出让 |
大龙镇民主路(上街) |
玉大国用(2014)第33号、玉大国用(2014)第34号、玉房权证大龙字第0780号、玉房权证大龙字第0781号 |
李勇 |